詳情描述
經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還普遍存在著相當一部分20世紀五六十年代修建的結構簡易、超期服役、年久失修或因各種原因引起的存在安全隱患的陳舊房屋;也存在著許多迫切需要加固、處理后改變使用功能的房屋;新建房屋存在業主追求時尚,想改頭換面但又不影響房屋整體結構的情況,這些情況都需要當地權威機構對房屋的結構性能進行檢測鑒定,確保其在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進行改造。
危房是指危險樓房、危險建筑物等。一幢物業變成危樓,會危及使用者及第三者的安全,業主有可能要承擔民事或刑事法律後果
危樓的原因: 有咸水樓、短樁、僭建、地震、危險山坡、樓房過早老化、危險外墻、欲墜的廣告招牌、違例建筑工程等。
危樓情況輕微者,可以修葺補救,之後還可以使用或居住。不過,嚴重的危樓,維修之成本巨大,不合理,則只有拆卸,而物業的市場價值立刻折舊至零點。
危房顧名思義就是存在危險不能居住的房子,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倒塌可能,喪失結構穩 定和 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這樣的房子一般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鑒定認準。根據危房鑒定標準認定,危房可以分為不同等級。
1、危房需由鑒定單位提出全面分析、 綜合判斷的依據,報請市一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定。
2、對危房,應按危險程度、影響范圍, 根據具體條件,分別輕、重、緩、急,安排修建計劃。
3、對危險點,應結合正常維修,及時排除險情。
4、對危房和危險點,在查清、確認后, 均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住用安全。
危房鑒定標準
1、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鑒定有所依據, 特制定本標準。
2、本標準適用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 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鑒定,可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
3、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 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4、對難以鑒定的重要房屋或復雜結構, 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5、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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