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描述
溫州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咨詢單位
房屋質量綜合檢測鑒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調查房屋建造信息資料。包括:查閱工程地質勘察報告、設計圖紙、施工記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能反映房屋建造情況的其他有關資料信息;
2)調查房屋的歷史沿革。包括:使用情況、檢查檢測、維修、加固、改造、用途變更、使用條件改變以及災害損壞和修復等情況;
3)檢查核對房屋實體與圖紙(文字)資料記載的一致性;
4)檢查房屋的結構布置和構造連接及結構體系;
5)檢查測量房屋的傾斜和不均勻沉降;
6)對于優秀歷史建筑,查明房屋的保護類別和保護范圍、內容、要求以及重點保護部位;
7)調查房屋現狀。包括:建筑的實際狀況、使用情況、內外環境,以及目前存在的問題;
8)調查房屋今后使用要求。包括:房屋的目標使用期限、使用條件、內外環境作用等;
9)抽樣或全數檢查測量承重結構或構件的裂縫、位移、變形或腐蝕、老化等其他損傷,采用文字、圖紙、照片或錄像等方法,記錄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構件損壞部位、范圍和程度及損傷性質;
10)根據結構承載能力驗算的需要,抽樣檢查結構材料的力學性能;
11)房屋使用的荷載的調查分析;
12)房屋建筑結構圖紙的復核和測繪;
13)結構計算分析;
14)房屋安全性判定:從不考慮抗震作用下結構安全分析和結構抗震。
房屋安全鑒定的程序
一、受理委托
1、委托人一般應提供以下資料:
(1)房屋產權證明(產權證或購房合同)、承租人委托應提供租賃合同;
(2)房屋原設計圖紙、地質勘察報告、竣工驗收資料等原始建房技術資料;
(3)對房屋進行改造的,應提供改造設計圖紙;
(4)對“三無”房屋、擬改造加層的房屋及達到一定使用年限的房屋應提供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2、根據委托人要求,確定房屋安全鑒定的內容和范圍。
3、簽訂委托鑒定書。
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雙方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被鑒定房屋名稱、地址、結構類型、層數、面積、建造年代、設計、施工單位、使用變遷、改造、裝飾裝修情況、委托鑒定的目的及內容、鑒定費用、付款方式、完成日期、雙方責任、違約責任等。
二、調查、檢測
1、調查、查勘:調查分為資料調查、現場調查及補充調查,并以房屋的施工情況、現狀及存在的質量問題為主,做到有重點的調查。要仔細查看已有的資料,并查看現場,以掌握房屋過去及目前的情況,作為制定檢測方案及對結構分析評價的依據,必要時可進行補充調查。也可采用先初步調查,后詳細調查的調查方法。資料調查與現場調查應結合進行。
(1)資料調查:仔細查閱委托方所提供的資料,包括房屋原設計圖紙、竣工驗收資料等,并做好記錄。
(2)現場調查、檢測:聽取現場有關人員的介紹和意見,詢問有關問題,并做好現場調查記錄。現場調查著重記錄以下內容:
1)調查結構基本情況、形式、連接,以及荷載變化情況;
2)調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存在的主要問題,如變形、裂縫、滲漏等病害或缺陷;受災結構的損壞程度,查勘改擴建部位或維修加固部位的結構狀況;
3)調查檢測地基基礎、柱、梁、板等主要承重結構構件的工作狀態。檢查基礎沉降情況(沉降觀測記錄)和其所處環境(必要時挖開檢查);檢測柱、梁、板有無變形、裂縫、鋼筋銹蝕等現象。
4)調查房屋的施工質量和使用狀況,如有維修、改擴建、加固或加層的,應查看其施工質量,以及改建后對整個房屋的影響。
5)調查房屋的環境條件,周圍有無空氣污染或水污染,以及污染對房屋的影響程度。
6)填寫調查檢測表。
2、補充調查檢測:對于現場調查檢測的未盡事宜、遺漏部分或需要增加數據的情況可進行補充調查檢測,補充調查檢測主要涉及個別項目或個別部位,應在現場調查檢測后盡快進行。
3、現場專項檢測:現場專項檢測要求準確、可靠,并具有一定代表性。因此,現場專項檢測應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以保證圓滿完成檢測任務。專項檢測一般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實施。
(1)準備工作:準備工作是搞好現場檢測的基礎,因而檢測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包括人員準備、設備機具準備、資料準備等。首先成立檢測小組,確定負責人,該負責人應熟悉現場檢測工作,并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小組成員應具有一定的建筑結構檢測經驗,持有相關的上崗證。檢測前需召集小組全體成員進行任務、技術和安全交底,使大家明確任務內容和具體做法。
(2)現場檢測: 目前所用的檢測方法有相應規范或標準(如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等)規定的檢測方法,有規范或標準建議的或擴大的檢測方法(如規范附錄中的方法),有地方標準的檢測方法及檢測單位自行開發或引進的檢測方法等。在檢測過程中,應優先選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檢測方法。
此外,應優先選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檢測方法,以保證原房屋結構的完整性,如采用破損檢測方法時,必須保證結構的受力狀態不變。
進入現場后,應按檢測方案合理地安排工作,使整個檢測過程有序地進行。檢測注意事項如下:
1)檢測前應預先檢查現場準備工作是否落實,包括接通現場電源、水源、準備好腳手架,影響檢測的設備等是否已移開;同時檢查儀器等準備工作是否落實;
2)采用回彈法等非破損檢測方法時,應事先根據檢測方案的布置用色筆標出測區位置,并編號;
3)當選用局部破損的取樣檢測方法或原位檢測方法時,宜選擇結構構件受力較小的部位,并不得損害結構的安全性;
4)當對古建筑和有紀念性的既有建筑結構進行檢測時,應避免對建筑結構造成損傷;
5)現場抽檢的樣本必須做好標識并妥為保存,在整個運輸過程中,應有專人負責保管,防止丟失、混淆或被調包;
6)每項檢測至少有2人參加,做好檢測記錄,記錄應使用專用的記錄紙,要求記錄數據準確、字跡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記、涂改,如有筆誤,應進行杠改。
(3)補充檢測:當發現檢測數據不足需要增補數據時,或檢測數據有疑問需要重新檢測時,應進行補充檢測。補充檢測時,應盡量在現場檢測后盡快進行,并保持檢測人員及設備不變。
(4)善后工作:現場檢測結束后,根據合同的要求,對有破損的結構(如鉆芯留下的空洞)應予以修補,修補后的結構構件應滿足承載力的要求。
三、復核驗算
根據現場檢測得到的房屋各結構構件的實際截面尺寸、材料強度及房屋結構形式,按照有關建筑設計規范對房屋主要承重構件強度、剛度進行復核驗算。只有當現場檢測結果與房屋原設計圖一致時,方可按原設計圖復核驗算。
四、鑒定評級
通過對所鑒定房屋的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提出鑒定意見。
對房屋的危險性鑒定可參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1999)執行,對房屋的可靠性鑒定可參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和《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1990)執行。危險房屋鑒定及對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險性鑒定,除應符合上述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地震后特殊地基土地區或特殊環境中的民用建筑和工業廠房鑒定,除應符合上述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五、處理建議
根據鑒定結果,對需要加固或修繕的房屋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提出處理建議:
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六、出具鑒定文書
按照鑒定文書統一格式,使用統一的專業術語、國家標準計量單位和符號出具鑒定文書。
在鑒定文書中,應對所評較低級別(如民用建筑評為cu級、du級構件及Cu級、Du級子單元)的檢測項目數量、所處位置及其處理建議,逐一作出詳細說明。當房屋的構造復雜或問題較多時,尚應繪制cu級和du級及Cu級和Du級檢測項目的分布圖。若在使用性鑒定中發現cs級構件或Cs級項目已嚴重影響房屋的使用功能時,也應在鑒定文書中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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