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描述
惠州市施工周邊房屋安全檢測鑒定評估公司
一、監測依據
根據《關于減少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施工對周邊環境影響的試行規定》的通知(滬建交聯〔2008〕511號)“房屋檢測范圍以深基坑施工深度為主要依據,對一般建筑物,應不小于2倍基坑深度”及《基坑工程施工監測規程》(DG/TJ08-2001-2006)“基坑施工前應對周邊建(構)筑物和有關設施的現狀、裂縫開展情況等進行前期調查,并詳細記錄或拍照、攝像,作為施工前檔案等有關規定對基坑周邊房屋情況進行調查。
二、監測相關內容
1 監測流程
相鄰工程周邊房屋監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接受委托;2)現場探勘,收集資料;制定監測方案;3)設置監測點,設備、儀器校驗和元器件標定;4)現場監測;5)數據的處理、分析及信息反饋;6)提交階段性檢測結果和報告;7)現場監測工作結束后,提交完整的監測資料。
2 監測內容
相鄰工程周邊房屋監測內容較明確,主要分以下三個方面: 1)房屋沉降監測; 2)房屋傾斜監測;3)房屋裂縫監測。
3 監測方法
針對不同的監測內容,所采用的監測方法,也有所區別。1)沉降監測可采用幾何水準或液體靜力水準等方法。2)建筑傾斜觀測應根據現場觀測條件和要求,選用投點法、前方交會法、激光鉛直儀法、垂吊法、傾斜儀法和差異沉降法等方法。3)裂縫監測應監測裂縫的位置、走向、長度、寬度,必要時尚應監測裂縫深度。
4 監測儀器
監測儀器的選擇,取決于監測內容和監測方法,沉降監測一般為水準儀;傾斜監測使用全站儀;裂縫監測主要采用游標卡尺、裂縫對比卡或裂縫觀測儀等。
5 監測頻率
房屋變形監測以沉降監測為主,傾斜和裂縫監測為輔。監測頻率結合施工狀況進行調整。根據相鄰工程施工特點及房屋結構狀況,房屋變形和裂縫監測頻率建議如下:1)房屋沉降監測點布置且初始值設置之后,監測頻率原則上不低于1次/月;2)圍護施工開始至開挖前沉降監測頻率1次/周;基坑開挖至底板澆筑完成期間沉降監測頻率1次/天;底板澆筑完成至結構施工結束沉降監測頻率為1次/周;3)達到監測報警值時,沉降監測頻率不低于2次/天,出現特殊緊急情況,根據工程需要適當加密監測頻率;4)房屋傾斜檢測,在一般情況下測量頻率采用1次/月,當沉降監測頻率加密到1次/天以上時,采用1次/周;5)房屋裂縫觀測,原則上與沉降監測同步,但考慮滯后效應,觀測頻率適當降低,一般為1次/周。6)具體監測頻率應根據具體的施工工況作適當的調整。
在建建筑工程的工程質量檢測:
1.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驗數量不足;
2.對施工質量的抽樣檢測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
3.對施工質量有懷疑或爭議,需要通過檢測進一步分析結構的可靠性;
4.發生工程事故,需要通過檢測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對結構可靠性的影響。
5.重要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結構動力測試和結構安全性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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